曾德英、李超凡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恢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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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执恢246号案件名称
曾德英、李超凡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曾德英;李超凡;顾凤琴;精河县超凡鸿运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5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曾德英,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秦晓锋,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超凡,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被执行人:顾凤琴,女,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被执行人:精河县超凡鸿运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精河县八十三团十三连。法定代表人:李超凡。申请执行人曾德英与被执行人李超凡、顾凤琴、精河县超凡鸿运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超凡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李超凡、顾凤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曾德英支付本金180000元、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54447.38元、逾期还款利息。超凡合作社对李超凡、顾凤琴的案涉付款义务(含诉讼费用)承担李超凡、顾凤琴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超凡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李超凡、顾凤琴进行追偿。李超凡、顾凤琴承担诉讼费6375元。因李超凡、顾凤琴、超凡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曾德英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超凡、顾凤琴、超凡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李超凡、顾凤琴、超凡合作社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李超凡、顾凤琴、超凡合作社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李超凡、顾凤琴、超凡合作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李超凡向本院履行了5000元,上述款项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曾德英。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李超凡名下有坐落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83团××小区××楼××栋东户的不动产,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已向首封法院精河县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暂无款项受偿。另查得被执行人李超凡名下有坐落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83团××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不动产,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经调查,该不动产为廉租房,不能买卖,不能拍卖处置。除此以外未查得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李超凡名下有车牌号为新E4××××、新E1××××的汽车两辆,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自生效后的两年。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李超凡、顾凤琴名下有公积金存款。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超凡合作社有对外投资信息及分支信息,查得该合作社于2021年7月8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查封了超凡合作社的一批机器设备及烤房,查封期限为两年,后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上述财产办理了续封手续,续查封期限为两年。同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精河县超凡鸿运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有的生产加工车间等无证房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设备及无证房产无处置价值,故本案暂不进行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李超凡、顾凤琴、超凡合作社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李超凡、顾凤琴、超凡合作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40066.38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到位5000元,执行费3501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曾德英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其不申请悬赏执行亦不申请悬赏执行保险,且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超凡、顾凤琴、超凡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曾德英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以书面申请向本院提出,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文辉审 判 员 华 伟审 判 员 吕全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华悦元书 记 员 梁瑞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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