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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龙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30刑初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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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刑初46号
  • 案件名称

    左龙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左龙
  • 案件缘由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30刑初46号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龙,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2015年1月因吸毒被陇西县某某局社区戒毒,2016年10月因盗窃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3日因吸毒被清涧县某某局行政拘留15天,2019年7月30日因吸毒被清涧县某某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被清涧县某某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燕,清涧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涧检刑诉(20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龙犯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春鸣、助理惠婵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龙及其指定辩护人刘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之前,左某某到甘肃省XX市XX县弟弟左龙家中看望弟媳时,左龙趁左某某不注意,将左某某钱包内放着的身份证偷走。2017年10月3日3时36分清涧县某某局乐堂堡派出所民警在XX乡XX村杨某某家中将吸毒的左龙抓获,经尿检呈阳性,因左龙之前吸毒在社区戒过毒,害怕再次被强制戒毒,于是在民警办案过程中将左某某身份证拿给民警,称自己叫左某某。后清涧县某某局以其哥哥左某某名字按初次吸毒对左龙行政拘留15日。2018年6月7日,左某某来到清涧县某某局乐堂堡派出所报警称,自己的身份证被人盗用并产生一条吸毒违法处理记录,致使其在审核驾驶证时不予审理并要吊销驾驶证。经清涧县某某局侦查发现,左龙提供的身份证件是盗用其哥哥左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清涧县某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谅解书、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左某某陈述、被告人左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指定辩护人刘燕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左龙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龙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明知其身份证件是盗用的,仍然予以使用,并导致被害人左某某有吸毒史,驾驶执照不能在车管所按期年审,并被告知要吊销,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身份证件管理秩序,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龙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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