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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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15号案件名称
游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游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415号被执行人游杰,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关于被执行人游杰罚金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湘132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游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游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30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0.2万元,尚有0.2万元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文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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