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元安、都匀市中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14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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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1489号之一案件名称
毛元安、都匀市中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毛元安;都匀市中祥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1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元安,男,194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被执行人:都匀市中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杨柳街菠萝冲煤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QXJ1L。法定代表人:李显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毛元安与都匀市中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匀市中祥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20)黔270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家具货款9654元,案件受理费37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调查及执行措施:1、于2021年3月8日起10余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有不足10元存款(本案已作冻结,冻结期限从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外,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向都匀市国土资源局、都匀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向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红审 判 员 赖 涛审 判 员 陈鲁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国营书 记 员 胡海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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