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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还看今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知桂堂(常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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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民终1328号
  • 案件名称

    青岛还看今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知桂堂(常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青岛还看今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知桂堂(常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民终1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还看今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唐巢聚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虹桥路1号《世纪花园一期》A栋71号楼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家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鹏,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知桂堂(常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常河路521号。法定代表人:杨晨,经理。上诉人青岛还看今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还看今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知桂堂(常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桂堂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还看今朝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知桂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知桂堂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且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还看今朝公司与知桂堂公司签署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知桂堂公司使用还看今朝公司的“菓滋牛角先生”商标开店经营。而知桂堂公司已经实际开店经营并实际占用还看今朝公司的经营资源。还看今朝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知桂堂公司未作答辩。知桂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青岛唐巢聚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巢聚匠公司)、知桂堂公司2018年9月16日签订的地区代理合同于2019年9月19日解除;2.判令唐巢聚匠公司返还知桂堂公司加盟费26.3万元和保证金1万元;3.判令唐巢聚匠公司赔偿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7.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唐巢聚匠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月14日,唐巢聚匠公司注册了第22075601号“菓滋牛角先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2018年1月14日,唐巢聚匠公司注册了第22075398号“菓滋牛角先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0类:糖、面包、粗麦蒸糕、谷类制品、食用淀粉、酵母等。2018年8月21日,唐巢聚匠公司注册了第23649122号“牛角先生”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0类:食用淀粉、酵母。2018年9月16日,知桂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晨(乙方)与唐巢聚匠公司(甲方)签定《菓滋牛角先生代理及商业经营加盟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唐巢聚匠公司将其所有的“菓滋牛角先生”品牌系列产品的区域代理权及加盟经营权授权杨晨使用。加盟经营区域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金坛区,加盟经营费334400元,保证金10000元,合同期限3年,自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止。唐巢聚匠公司拥有“菓滋牛角先生”品牌及包装器材的商标等知识产权,唐巢聚匠公司同意将“菓滋牛角先生”品牌系列产品的加盟经营权授予知桂堂公司经营使用。唐巢聚匠公司在经营上给予经营指导。唐巢聚匠公司进行季节促销、新品推广等活动,知桂堂公司应按照唐巢聚匠公司要求做积极配合。唐巢聚匠公司为知桂堂公司代理区域内的门店提供后续支持(新品更新,统一的企划方案等。)知桂堂公司及知桂堂公司拓展的门店经营“菓滋牛角先生”品牌所需的原材料及各项开店设备必须从唐巢聚匠公司处统一采购,费用由门店经营者自行承担。知桂堂公司明确知悉唐巢聚匠公司现行加盟代理制度规定,同意按照该等制度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区域代理权和区域加盟经营权,接受甲方的统一指导开展区域内门店拓展工作。双方还就商标使用、门店装修、开业培训指导、原料及设备采购、续约及区域内拓展、费用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9月20日,唐巢聚匠公司给杨晨开具收据2份,载明收取杨晨联盟经营代理费263000元,保证金10000元。2018年11月7日,知桂堂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晨。2019年3月20日,知桂堂公司、唐巢聚匠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涉案合同的乙方为知桂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变更合同主体,乙方由“杨晨”变更为“知桂堂公司”。涉案合同签订后,唐巢聚匠公司派员为知桂堂公司提供了选址、装修设计、开业带店培训指导。2019年6月、7月知桂堂公司店长黄洋与唐巢聚匠公司区域经理陈强通过微信交流产品做法,唐巢聚匠公司向知桂堂公司发送文件“牛角新品牛角”“牛角新品欧包”“牛角先生七月夏季新品”。一审庭审中,知桂堂公司、唐巢聚匠公司双方一致认可知桂堂公司的开业营业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经营时间约3个月。2019年9月23日,知桂堂公司与唐巢聚匠公司的“于经理”微信聊天,知桂堂公司称“我觉得我们应该解除合同,你给我承诺的啥也没做到…”。在之后几天的聊天中,知桂堂公司称“我现在要求把我交的钱退给我,解除我们之间的合同”。2019年12月17日,山东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唐巢聚匠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备案。唐巢聚匠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服务;餐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等,股东包括毕永革。毕永革系个体工商户“张店金晶大道滇一傣妈米线店”和“张店区利群莲池购物广场”的经营者。毕永革受让取得第6358000号“傣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项目第43类:饭店、餐馆、自主餐厅、咖啡馆、住所、茶馆、酒吧、汽车旅馆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涉案合同约定唐巢聚匠公司将其所有的“菓滋牛角先生”品牌系列产品的区域代理权及加盟经营权授权知桂堂公司使用,由知桂堂公司依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唐巢聚匠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故本案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案中,知桂堂公司主张唐巢聚匠公司的违约行为总结如下:1.在经营上没有给予指导;2.没有进行季节促销和新品推广;3.没有为知桂堂公司代理区域内的门店提供后续支持;4.没有统一指导区域内门店拓展工作;5.没有取得第43类涉案商标权;6.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一审法院分析如下:1.合同3.1.2条约定给予经营指导,知桂堂公司主张经营时间仅3个月,从知桂堂公司、唐巢聚匠公司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唐巢聚匠公司在2019年6月、7月对知桂堂公司在产品制作工艺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经营指导,并非没有给予指导。2.合同3.1.6条约定唐巢聚匠公司进行季节促销、新品推广时,知桂堂公司应按照唐巢聚匠公司要求积极配合,本条主要约定的知桂堂公司的配合义务,而非唐巢聚匠公司义务。3.合同3.3.3条约定唐巢聚匠公司为知桂堂公司代理区域内的门店提供后续支持,本条约定的是唐巢聚匠公司提供后续支持包括新品更新、统一的企划方案,但是知桂堂公司经营时间仅三个月,唐巢聚匠公司给予了知桂堂公司开业带店培训指导,后续支持短期内难以实施。4.合同3.5.5条约定知桂堂公司行使区域代理权和区域加盟经营权,接受唐巢聚匠公司的统一指导开展区域内门店拓展工作,本条同样也是主要约定知桂堂公司的义务,接受唐巢聚匠公司的指导开展门店拓展工作。5.关于第43类涉案商标权,知桂堂公司、唐巢聚匠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时,唐巢聚匠公司已经取得35类第22075601号“菓滋牛角先生”、30类第22075398号“菓滋牛角先生”、30类第23649122号“牛角先生”注册商标权,已经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经营资源,至于是否取得43类涉案商标权并非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6.关于“两店一年”,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未对此作出约定,“两店一年”也不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知桂堂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不能成立。关于合同是否应该解除,涉案合同仅约定知桂堂公司出现何种情形时,唐巢聚匠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而未约定知桂堂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知桂堂公司请求确认涉案合同于2019年9月19日解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法律规定,不能成立。同时,一审庭审中知桂堂公司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法定解除的规定解除合同,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知桂堂公司提交的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唐巢聚匠公司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是从知桂堂公司、唐巢聚匠公司履行合同及诉辩过程来看,自2019年9月知桂堂公司作出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知桂堂公司、唐巢聚匠公司双方基本再未继续履行合同,唐巢聚匠公司也未要求知桂堂公司从唐巢聚匠公司处采购原材料及设备,因此知桂堂公司、唐巢聚匠公司双方已无可能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合同目的也已经不能实现,为定纷止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应当解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知桂堂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唐巢聚匠公司构成违约,而知桂堂公司已实际使用了唐巢聚匠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唐巢聚匠公司在知桂堂公司选址、装修设计、开业、产品制作方面给予了指导,考虑到涉案合同期限以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一审法院对知桂堂公司主张的唐巢聚匠公司已收取的加盟费,酌定支持返还130000元。对于知桂堂公司主张返还保证金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应予返还,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知桂堂公司主张的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判决:(一)知桂堂公司与唐巢聚匠公司于2018年9月16日签订的《菓滋牛角先生代理及商业经营加盟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唐巢聚匠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知桂堂公司加盟费130000元;(三)唐巢聚匠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知桂堂公司保证金10000元;(四)驳回知桂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95元,由知桂堂公司负担1395元,唐巢聚匠公司负担400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唐巢聚匠公司于2020年07月22日变更企业名称为“青岛还看今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合同应否解除以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知桂堂公司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解除涉案合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知桂堂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还看今朝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同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知桂堂公司已经实际开店经营,实际使用了还看今朝公司的经营资源。还看今朝公司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对知桂堂公司选址、装修设计、开业带店培训、产品制作等方面给予了指导。且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知桂堂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金坛区范围内享有“菓滋牛角先生”品牌系列产品的区域代理权及加盟经营权,而知桂堂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导致其区域代理权和加盟经营权无法行使的情形。此外,涉案合同第3.1.9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因乙方(知桂堂公司)原因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提前解除或无法履行,则乙方自愿放弃所支付的加盟经营费,甲方(还看今朝公司)无需返还;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本案合同终止、提前解除或无法履行,则甲方须全额退还乙方所支付的加盟经营费”。综上所述,本案中,知桂堂公司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还看今朝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也未能证明存在其他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故知桂堂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还看今朝公司返还加盟费用、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还看今朝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知桂堂(常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3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均由知桂堂(常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志涛审 判 员 柳维敏审 判 员 张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 琼书 记 员 闫旭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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