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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2执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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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执488号
  • 案件名称

    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2执488号被执行人: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法定代表人:周华,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通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295.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已歇业但未注销。同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国审判员  陈忠云审判员  陈 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永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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