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方元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中连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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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237号案件名称
大连方元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中连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大连方元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中连供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237号原告:大连方元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古城丙区社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88094350X。法定代表人:闫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峰、赵轩宜,系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中连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永安大街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7876422J。法定代表人:孙煜程,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大连方元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中连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方元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中连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方元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美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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