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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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561号案件名称
贵州亿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贵州亿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飞龙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2561号原告:贵州亿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U组团2号楼1单元20层1号。法定代表人:程海俊。被告: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碧景苑1-2单元1-2层。法定代表人:陈忠斌。被告:邓飞龙,男,1972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诚意路文城逸都A区。原告贵州亿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飞龙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9日立案。原告贵州亿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亿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亿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4.00元,减半收取计1992.00元,由原告贵州亿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 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维书 记 员 黎智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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