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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印江、王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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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538号
  • 案件名称

    廖印江、王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廖印江;王林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廖印江,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申请执行人廖印江与被执行人王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1024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王林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廖印江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林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印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登记,因王林申请执行山阳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案件款未执行到位,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印江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审 判 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烨书 记 员 杨 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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