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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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55号案件名称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大通城市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55号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法定代表人:王汉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响,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寺高新技术产业园储源道1号4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478663K法定代表人:张学兵。被申请人:天津大通城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652879法定代表人:李占通。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大通城市置业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1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大通城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9622.19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付晓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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