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佑安、曹劲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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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156号案件名称
王佑安、曹劲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佑安;曹劲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王佑安,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曹劲松,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王佑安与被执行人曹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佑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劲松偿还借款53500元,负担执行费703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曹劲松从2021年开始,从已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另案冻结的工资收入中每年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王佑安5000元,直至偿还全部借款为止,由于履行期限超过了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志锋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钱俐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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