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磊、任忠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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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4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德磊、任忠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德磊;任忠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磊,男,汉族,1988年02月11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任忠红,男,汉族,1985年03月22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双龙镇。被执行人: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御公馆八号楼C座504室。法定代表人:任忠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朱**磊与任忠红、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等案件中,向被执行人任忠红、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即:一、向朱**磊偿还已到部分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的利息。二、由任忠红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35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领取,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陕0902执2440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0万元(系列案件合并执行,实际金额以结算为准)。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4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增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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