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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宫阿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222财保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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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2财保11号
  • 案件名称

    刘艳、宫阿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和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艳;宫阿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财保11号申请人:刘艳,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宫阿强,男,199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刘艳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宫阿强名下红旗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S×××**),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艳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宫阿强名下红旗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S×××**)。案件申请费405元,由刘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路仔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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