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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告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922刑初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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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刑初269号
  • 案件名称

    唐告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唐告良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告良,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人,住宁乡××××镇崔坪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6日被桃江县某某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益桃检刑诉(20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告良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殷郑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汪浪波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告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唐告良无驾驶资格驾驶湘A0××××轻型普通货车,从桃江县灰山港镇神仙坳往灰山港镇甘泉山村方向行驶,途经××镇××村路段时,未注意避让在公路中间相向而行的被害人苏某1(86岁),导致其驾驶的车辆撞到被害人苏某1,造成被害人苏某1当场死亡。桃江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告良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苏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益阳市某某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苏某1符合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唐告良要求现场群众帮忙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前往处理事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5月4日,被告人唐告良与被害人苏某1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按照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苏某1近亲属1548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唐告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告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等书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被害人死因及损伤特征分析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证人高某、苏某2的证言,被告人唐告良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告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告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告良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告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苏某1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唐告良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告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 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汪浪波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某某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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