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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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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731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浮莲路99号之五。法定代表人:吴继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劭杰,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浮莲路99号之四四区。法定代表人:梁华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成,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康玲,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粤和公司)与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下简称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粤和公司上诉请求判令:1.维持原审第一、二、三项,改判粤和公司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自2020年8月1日起解除;2.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份逾期交租滞纳金10442.72元;3.本案诉讼费与保全费全部由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直接造成错误认定本案合同存在部分无效情形,错误判决不支持粤和公司有关“解除合同”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其一,A展馆对应的场地面积并不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内,不论A展馆违法与否,都与本《场地租赁合同》无关。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部分无效于法无据。其二,不论A展馆场地是否属于本合同范围,粤和公司出租给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的场地均具有产权证明,不存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的情形。其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对A展馆的处罚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直接证明A展馆由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自行建设,与粤和公司无关。因此,原审法院将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的财产与粤和公司出租的土地混为一体是导致出现错误判决的关键因素。其四,关于粤和公司出租给广东亚洲国际游艇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亚洲游艇城公司)和兴洋公司的东区土地,自2006年7月28日起由广州市兴洋船舶配套钢构有限公司承租,当时出租方为粤和公司的前身。兴洋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在承租的东区土地上建设临时钢结构风雨棚堆放杂物。2015年,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其作为发起人引进新的投资人参与成立亚洲游艇城公司。根据兴洋公司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兴洋公司在东区建造的临时建筑应予拆除。2013年初,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便在东区建成建筑面积为8695.85平方米的单层钢结构A展馆,并一直使用该违法建筑,至2020年被番禺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原审中,双方当庭陈述及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提交的证据都能证明,该临时建筑的A展馆权利人是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也不在本租赁合同范围内。《场地租赁合同》所对应的所有标的物均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应合法有效。莲花山游艇会公司长期违约拖欠粤和公司租金,粤和公司在起诉时对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已作合理调整,粤和公司要求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于情于理均应得到支持。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答辩称:一、目前所称A展馆之前叫“东区合拢车间”,在亚洲游艇城公司和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成立之前就已存在。亚洲游艇城公司仅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加固修缮,并更名为“A展馆”。由于“东区合拢车间”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被城管部门认定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即恢复原状)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行为”并被强制夷为平地;二、《场地租赁合同》第一条“出租的场地范围”清楚记载“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附件《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托管用地图》也清楚显示红线范围内有A展馆等多个建筑物,可见A展馆属于约定的租赁物范畴;三、涉案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开发建设用途,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有权暂停支付租金。《托管经营合同》及《场地租赁合同》等均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为开发建设游艇城项目,但客观上涉案租赁物一直因道路规划被“控规”,无法报建、改建等,且码头、水面资源及大量建筑物没有产权证书,根本不能用于开发建设游艇城项目。粤和公司先行违约,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支付租金;四、本案与(2021)粤01民终15735号案所涉合同整体无效,且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没有违约,应驳回粤和公司的滞纳金诉请。本案与(2021)粤01民终15735号案合同目的均是开发建设游艇城项目,约定投资的总金额是3亿元,两份合同属于一个无法区分的整体,故对合同效力应整体进行审查。当年整体出租的红线范围内存在不少于39处建筑物,但粤和公司仅能提交5处房产证复印件,且其中的第C0711792号、第C0711793号两处房产证明显不在本案租赁范围内。故此,至少36处出租物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水面(海域)也没有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码头也没有码头权利证书,两案合同整体无效。因此,粤和公司有关保证金和滞纳金的诉请没有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五、粤和公司仅是业主方的代理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驳回粤和公司的起诉。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粤和公司的起诉或驳回粤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粤和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本案并非普通的租赁合同。涉案“亚洲国际游艇城”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开发项目,案外人(涉案地块的所有权人)广州市番禺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简称番禺经济公司)、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下简称番禺物营公司)和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下简称拆船轧钢公司)统一委托粤和公司将浮莲路99号地块整体出租给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用于游艇城项目建设”,并统一要求粤和公司在有关合同中注明5年内完成建设规模不少于3亿元。同时,游艇城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注明项目性质为“改建”。由此可见,涉案租赁合同是“改建”的开发合同;二、涉案合同与(2021)粤01民终15735号案所涉合同属于无法区分的整体。其一,从合同目的分析。该两份合同均根据《托管经营合同》签订,且两份合同目的均明确约定是“用于游艇城项目建设”,任何一份合同都无法单独实现合同目的。其二,从合同约定投资金额分析。两份《场地租赁合同》格式和表述基本一致,可见两份合同无法单独区分各自投资金额,属于无法区分的整体。其三,从项目功能分析。游艇城规划包括展厅、厂房、办公楼、食堂、船坞、码头、水面、道路、广场等,涉及整个浮莲路99号地块及其毗邻海域,整个项目包括九大功能区,缺少任何一份合同或者任何功能区,都无法完成开发任务,再次证明两份合同属于无法区分的整体。其四,从两份合同涉及租赁物分析。两份合同的约定租赁物相互重叠,均包括码头场地7178平方米。其五,从两份合同的履行情况分析。在履行两份合同过程中也出现了混同,例如“中区”,有关合同由亚洲游艇城公司签订,但租金实际上由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支付,发票也是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签收,因此,两份合同整体履行,无法区分。其六,从共用土地证分析。粤和公司自称《国有土地使用证》(番国用[G10]字第000035号)包括码头、花木场和东区用地,涉案出租土地包括码头、花木场用地,而(2021)粤01民终15735号案所涉出租土地包括码头、东区用地,两份合同的出租土地实际上共用一个土地证,相互重叠,属于无法区分的整体;三、两案合同整体无效。涉案合同与15735号案所涉合同属于一个整体,故对两份合同的效力审查应当整体进行,任何一份合同出现无效的情形,所有项目合同均整体无效。根据两份《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及其附件《红线图》,粤和公司将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建筑物、码头、水面资源(即海域)交给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开发建设游艇城项目,但其一,水面(海域)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必然无效。其二,码头也没有权利证书。粤和公司提交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期限也仅是2019年1月23日至2021年2月4日。其三,租赁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卫星图》显示,当时出租红线范围内存在不少于39处建筑物,但粤和公司仅能提交5处房产证,且其中的第C0711792号、第C0711793号两处房产证既没有宗地图,记载地址也不是浮莲路99号,明显不在两案租赁范围。由此可见,包括但不限于东区饭堂、东区合拢车间(后来维修改建为A展馆)、北区车间、西区饭堂、西区厂房、花木场等至少36处出租物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包括本案合同在内的所有项目合同整体无效;四、粤和公司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粤和公司不是涉案地块的权属人,仅是业主方的代理人。同时,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已经另案起诉涉案地块的业主(权属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粤和公司在该案中再次自认其仅是业主的代理人,且明确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62条、第925条的规定,被告一与原告的租赁合同直接约束权属人和承租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权属人)承担”。可见,涉案合同直接约束业主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粤和公司无权以其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五、粤和公司违约在先,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具有先履行抗辩权。涉案租赁物的用途是开发建设游艇城项目,但粤和公司提供的标的物被“控规”而无法报建和无法开发建设,且码头、水面资源及大量建筑物没有产权证书,根本不能用于开发建设游艇城项目。粤和公司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开发用途,违反了先履行义务,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支付余下租金;六、涉及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任何判项明显错误。根据《托管经营合同》,粤和公司的代理权仅到2020年底为止,故粤和公司既无资格代收场地,也无资格代收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任何费用;七、关于交还场地的诉请。粤和公司仅为出租方代理人,且目前其代理权已经终止,其无权主张返还租赁物。且,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在发现涉案租赁物存在道路规划,不能改建,影响投资3亿元目标成就的情况下,多次发函给粤和公司及业主,要求解决后续投资、租赁期限等问题,但粤和公司及业主置之不理,不断拖延时间,故意阻止“3亿元”条件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本合同延长至2035年12月31日止”的条件依法已经成就,粤和公司在期限届满之前,无权要求返还租赁物。粤和公司答辩称:一、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确认欠租事实,却以自力救助为依据拒绝支付租金,不符合事实。番禺区城管局在2016年对莲花山游艇会公司A展厅违建事实进行现场调查时,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已明确表示平南高速自2013年已不存在,且明确A展馆没有报建,证明A展馆不是本案租赁物;二、粤和公司未向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作出任何承诺;三、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所称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交租情况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查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在原审期间当庭承认其与亚洲游艇城公司虽然是两块牌子两个公司,但两公司的人员一致。在2016年签订租赁合同时,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中区租金由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承担,故随后亚洲国际游艇城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租金及每月发票均由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负责。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在原审答辩时提出超付租金,证实其对代付不仅知情且实际履行,且2016年签订租赁合同时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致;四、莲花山游艇会公司逾期交租构成违约,依约应当支付滞纳金;五、关于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占用费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粤和公司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后没有返还租赁物,从合同关系上讲构成违约,从侵权法律关系上讲存在侵权。故此,粤和公司向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主张占用费于法有据;六、双方在2016年签订租赁合同时,平南高速项目已取消,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对此明知。同时,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自2006年起一直到本合同终止,连续与粤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粤和公司也是承租方,对出租物的了解也仅是基于托管协议的约定内容,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主张粤和公司隐瞒涉案土地的规划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七、莲花山游艇会公司长期拖欠粤和公司租金的事实清楚,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称不拖欠租金,明显与事实不符;八、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所称涉案合同并非普通租赁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在2016年签订租赁合同时,为达到延长租赁合同的目的,亚洲游艇城公司承诺五年内完成投资超过3亿元。在合同到期之前,粤和公司要求对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进行投资审核时,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明确拒绝。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主张对涉案合同与(2021)粤01民终15735号案所涉合同的效力进行整体审查,明显违背合同相对性。粤和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自2020年8月1日起解除双方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2.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立即支付自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拖欠粤和公司的租金584398元;3.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10424.72元;4.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返还租赁物,按照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合同解除后占用粤和公司场地费用至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将场地交还粤和公司为止;5.本案的诉讼费与保全费全部由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亚舟国际游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设立登记,2016年2月2日变更公司名称为亚洲游艇城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设立登记。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亚洲游艇城公司确认双方虽然公司类型不一样,股东不一样,但工作人员相同。亚洲游艇城公司与粤和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石楼镇浮莲路约3500平方米的土地,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8月21日,亚洲游艇城公司与粤和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以下简称拆船轧钢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石楼镇××东区范围,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3日,番禺经济公司(托管方一,甲方)、禺物营公司(托管方二,乙方)、粤和公司(受托方、丙方,原名:广州市浮莲岗拆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托管经营合同》,约定由丙方对被托管的企业即拆船轧钢公司的资产进行托管经营,托管经营期间丙方经营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由丙方自行承担;本期起始托管费按评估价445.7万元/年,每三年在上一期基础上递增5%,每月10号前丙方向甲、乙方支付上一月的托管费。其中第五章内容:根据《对区国资局转呈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关于延长粤和贸易有限公司托管经营期限请示的批复》(番府办函[2015]407号)精神,丙方应将部分资产租赁给亚洲游艇城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用于游艇城项目建设,特设立以下条款:1.在无发生托管提前解除的前提下,本次托管期的5年内,如亚洲游艇城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在番禺的亚洲国际游艇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或超过3亿元时,则本次托管到期后再顺延15年,即本托管经营合同延长至2035年12月31日止,顺延期的托管费重新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并签订托管经营补充合同,亚洲游艇城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对番禺区的亚洲国际游艇城项目进行审计、评估,以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来认定,审计、报告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亚洲游艇城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拒绝配合导致无法审计、评估的,本合同期限不再延长。粤和公司(甲方、出租方)与亚洲游艇城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因乙方经营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承租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浮莲路属于拆船轧钢公司的土地,为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约定以下条款。一、出租的场地范围:1.东区范围:甲方位于东码头大部分场地,使用面积为35095平方米,其中公用道路面积未计算在内;2.中区范围:甲方原轧钢车间及车间以东至水泥路的场地,其中厂房以一座为单位,场地面积为8502.96平方米;3.码头场地范围: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东区场地东侧至莲花山水道旁的场地,场地面积7178平方米;4.西区范围:甲方正门卫水泥路以西,生活区和办公区以东的场地,及原甲方仓库部分面积,实际测量面积为35000平方米;北区范围:原粤丰船厂用地,使用面积为25760平方米;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原公司电房800KVA、315KVA、400KVA供电容量,红线范围内原拆船公司的建筑物,码头配套设施、岸线以及码头水面资源。二、租赁期限:东区、中区、码头场地范围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西区、北区2016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根据甲方与番禺经济公司、番禺物营公司所签订的托管经营合同的精神,如在五年内亚洲国际游艇城投资总额已达到或超过3亿元时,本合同延长至2035年12月31日止(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确定租金);等。2016年1月19日,粤和公司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粤和公司将以下场地出租给莲花山游艇会公司:1.位于番禺区石楼镇浮莲路以东至沙环花场边的场地,场地可用面积3500平方米(总面积4578平方米扣除供电设施、花场通道、垃圾房等用地后,实际可用场地3500平方米);2.码头场地范围:出租给亚洲游艇城公司的面积7178平方米的场地;3.办公楼前场地范围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甲方位于番禺区石楼镇浮莲路99号办公室楼前150平方米的空地以及办公楼一楼的七间办公室和二楼、四楼全部办公室(其中四楼会议室为公用)。租赁期限: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甲方所签订的托管经营合同精神,如在五年内亚洲国际游艇城投资总额已达到或超过3亿元时,本合同延长至2035年12月31日止(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确定租金)。租金金额及缴纳方式:1.花木场场地租金:月租金为含税7000元;2.码头场地租金:扣除亚洲游艇城公司分摊的租金后每月租金含税54262元;3.办公室楼前场地范围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租金:月租金含税10000元。甲方开具出租方为“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的租赁发票,租金按票按月支付,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租金给甲方。租赁期内,乙方因建设或经营需要可对场地、设施进行改造,或在场地内建造相应设施,乙方应提前书面报告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合同期满,乙方原则上可将乙方投入的资产拆走,但所建房屋的土建部分及其他土建设施乙方不得拆走。合同租赁期按番禺区政府的托管合同期限同步,如遇番禺区政府原因提前与甲方终止托管合同的,则本合同同时终止,具体事宜以托管合同相关条款为准则处理。租赁期内,如乙方未能按时缴交租金及水、电费等,甲方则从逾期之日起,加收乙方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如连续三个月未能缴纳租金、水、电费,除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场地,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亚洲游艇城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承租上述场地后,共同用于经营游艇城项目。2018年2月11日,城管番禺分局作出穗综番违建处字[2016]M052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亚洲游艇城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成的A展馆,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亚洲游艇城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亚洲游艇城公司在于2016年4月13日向番禺区政府提交的《关于亚洲国际游艇城相关建设问题的请示》中,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如下:1.广东亚洲国际游艇城原为船舶生产型企业广州市兴洋船舶配套钢构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开始,租赁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共10万多平方米生产用地及配套设施,投资近5000余万元人民币,建设了3万多平方米的厂房、风雨棚及办公室等设施,拥有码头河道,用于船舶配套钢构分段生产;2.2013年,在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引导与支持下,联合广东省游艇行业协会,根据发展需求对该生产基地进行产业升级转型,现已成为集游艇、飞机、房车于一体的休闲旅游、商业等综合类产业链服务平台;3.对原部分建筑厂房等进行了相应的升级改造,经过近三年的建设,已投资近2亿元,改造完成情况:利用东区原来约4000平方米小合拢车间改造完成约8000平方米的游艇、直升机、房车销售展厅;利用东区原来约1800平方米的办公室及维修车间改造完成约2000平方米的服务中心及门楼;利用中区原来5000平方米改造成12000平方米的海陆空展茂中心;利用原来的码头船坞升级120个临时游艇水上泊位。拟加大后续投资,并在今年7月份收回西区和北区现在生产的广船车间和场地,预计尚需投入3亿多元才能完成整个项目的改造建设。存在问题:由于区城管部门对我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对项目东区范围内的改造建筑进行立案,对项目建设及发展造成较大影响,为使项目能顺利如期建设,恳请区政府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协调城管及相关建设管理部门,解决项目升级改造及后续建设问题。2017年8月22日,亚洲游艇城公司在向番禺区政府提交的《关于亚洲国际游艇城项目规划建设亟需明确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请示》中,陈述以下内容:1.本项目属于区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于2013年5月正式启动,现已累计投资1.6亿元,建成东区8800平方米的A展馆(于2016年1月正式投入经营使用)、中区1.2万平方米亚洲国际游艇城会议中心、2000平方米的游艇会会所、游艇泊位120个、10000平方米海滨广场及舞台、休闲酒吧等;2.拟推进的计划,将中区地块原厂房改造成“亚洲国际游艇飞机房车博览交易中心B/C展馆”,对北区厂房进行改造,等;3.存在的问题:从有关部门获悉,相关部门正在对我公司项目用地进行规划调整,一条连接亚运大道的东部干线将从我项目中心地块通过,若按此规划实施,除去公路用地和控规用地外,项目合同范围内可供我司开发使用的土地已所剩无几,严重影响我司目前经营的项目。我司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中的“亚洲国际游艇、飞机、房车博览交易中心(A展馆)”被番禺区城管已经认定为违建项目,要求我司自行拆除,在运营中,我司不能合法放心地使用土地及设施,新客户也不敢进驻,已进驻的已有几家退出,由于尚未正式明确是否将我司场地纳入控规内,导致代建项目推进非常困难,针对规划中的未建项目、在建项目,是否继续建设、能否建设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在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过程中遇到重重困难,将无法按约定投入至3亿元,要求明确如何执行合同约定、如何弥补损失、适当调整规划。其后,亚洲游艇城公司亦将该情况反映给其他政府部门及粤和公司。亚洲游艇城公司在2017年9月20日向粤和公司发出的《关于协调解决亚洲国际游艇城项目建设问题的函》中,告知粤和公司不再加大对游艇城项目的投资,请求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到2020年完成3亿元的投资”的条款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另因项目无法按照原定计划推进,已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同意酌情减免项目部分租金。2017年11月9日,粤和公司将番禺物营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其发出的《催缴租金函》复印件送达给亚洲游艇城公司。该《催缴租金函》载明,粤和公司拖欠2017年9至10月的租金共计206166元,已构成违约,要求粤和公司收到通知后15日内将上述欠付租金交齐,逾期不支付,将按合同约定终止租赁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粤和公司在该函复印件空白处告知亚洲游艇城公司,请认真对待欠租一事,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研判后果,我司只能尽力而为,一切后果不是我司能把控的,见谅。亚洲游艇城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回复,要求相关单位协调在建项目的收尾工作,同意对原有危险厂房和仓库进行修复和改造,继续盘活现有物业;因规划问题项目不能按原计划推进,难以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到2020年完成3亿元投资”的要求,请求继续按“到期后顺延到2035年”的条件执行,补签合同约定,同时请求酌减租金。2018年12月22日,亚洲游艇城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文化(广州)律师事务所向粤和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了现阶段合同的履行情况,同时对于涉案地块的规划情况,认为虽然现下“平南高速”公路因规划改变政府确定不再建设,但规划一直未取消,有消息传出,政府在原规划路上又新规划建设“东部干线”公路,严重影响我司的投资与决策,并直接导致我司在该项目地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司已向各部门及你公司发函请求协调,但是你司置之不理,我司已于2018年7月2日发函请求协调,并告知如果继续置之不理,我司将停止支付租金。对于欠租之事实,我司不回避不否认,但欠租之原因是基于你司对于目前出现的因规划道路而影响我司建设的问题消极逃避,我司被迫而为,再次要求处理问题。2019年2月18日,亚洲游艇城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联合向粤和公司发出《关于请求修订亚洲国际游艇城土地租赁合同关于投资限制的函》,要求取消原合同中“到2020年完成3亿元的投资”方能续租的限制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其他内容及条款按原合同约定履行。2019年12月18日,亚洲游艇城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再次联合向粤和公司发出《关于亚洲国际游艇城土地续租的函》,认为按照区政府的相关精神,因修路控规,省市规划无法改变,明确指示不要再投资,故要求取消原合同中关于到2020年完成3亿元投资方能续租的限制条件。2020年2月19日,番禺物营公司向粤和公司发出《催交租金函》,告知粤和公司拖欠2020年1月租金,要求收到通知后15日内支付,逾期不支付,将依照合同约定终止租赁合同。2020年3月9日,亚洲游艇城公司再次向粤和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合同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障碍,并告知在2020年初得知番禺区政府与华侨城集团签订了意向合作协议,准备由华侨城集团在涉案租赁场地打造新的文商旅项目,鉴于粤和公司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且涉案租赁场地已由华侨城集团取得签约的权利,故亚洲游艇城公司感觉极度不安,再次告知停止支付租金,直至粤和公司解决问题。2020年5月19日,番禺经济公司向粤和公司发出《租金催交函》,告知粤和公司拖欠2020年4-5月租金,要求收到通知后15日内支付,逾期不支付,将依照合同约定终止租赁合同。2020年6月11日,粤和公司委托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向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拖欠租金、水、电费时间长达2年多,已严重违约,在2020年3月27日发出的回函中已明确要求搬离租赁场地,现再次通知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接到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拒不支付租金且不搬离的,将作出停水、停电处理。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收到上述函件。2020年11月23日,番禺经济公司向粤和公司发出《关于托管期限届满暨期限办理交接手续的函》,告知根据《托管经营合同》,托管期限于2020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要求做好对托管资产的移交及相关资产、债权债务处理的准备工作,如能提供审计证明第三方投资总额已经达到3亿元并要求延长托管期限的,请于期限届满前提供。2020年11月27日,粤和公司向亚洲游艇城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发出《转发“关于托管期限届满暨限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函”的通知》,告知:番禺经济公司已发函拟收回场地,请按照要求做好场地、文件等交接手续;如贵司提供审计能够证明在本次合同期内投资总额已经达到或超过3亿元并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的,请与2020年12月31日前提供相应审计报告等材料,直接报送番禺经济公司及番禺物营公司。原审庭审中,粤和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确认自2017年4月份开始减收办公场地租金2000元,2017年10月之后,花木场确定不再继续租赁,每月应付的租金为62262元。粤和公司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经多次对账核算,最终确认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拖欠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租期届满时租金金额共584398元。关于粤和公司主张确认合同于2020年8月1日解除的理由,其于庭审中陈述粤和公司股东会议决定确认合同于2020年8月1日解除。原审另查明,粤和公司就亚洲游艇城公司拖欠租金同时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2020)粤0113民初1515号案立案审查。在该案诉讼过程中,亚洲游艇城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以粤和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租赁土地上存在规划道路为由拒付租金,粤和公司就该项抗辩理由回应,因亚洲游艇城公司的发起人广州市兴洋船舶配套钢构有限公司自2006年开始租赁场地,对于道路规划问题是知情的,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原审法院认为,粤和公司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就租赁番禺区石楼镇浮莲路的部分土地及办公楼等租赁物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粤和公司已将租赁物交付给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使用,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理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等费用。根据双方的对账明细显示,至2020年2月份,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未拖欠租金,自2020年3月开始拖欠租金。根据粤和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委托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向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发出的《律师函》所载明的内容,粤和公司认为莲花山游艇会公司逾期支付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的租金,实际为莲花山游艇会公司需支付的粤和公司与亚洲游艇城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中区租金,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是否支付该合同的租金,不属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与粤和公司之间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的履行义务,故粤和公司向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不发生解除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粤和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合同已解除,不予支持。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与亚洲游艇城公司分别向粤和公司租赁相应的场地用于共同经营游艇城项目,现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以粤和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租赁土地上存在规划道路为由拒付租金,对此,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事实上,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认为规划问题主要影响了其对于整个项目的投资,导致其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投资达到3个亿就可以延长租赁期限15年的优惠。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关于租期延长15年的约定为附条件约定,亦属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的投资风险范畴,该条件是否成就,仅影响合同期限是否得到延长,对于本合同期内的使用并不构成实质影响。况且,根据亚洲游艇城公司的自认,其于2017年初就已经知晓该规划内容,则不论该信息是否属实,在双方无法改变规划,也不能就租期延长15年的条件达成新的合意时,亚洲游艇城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应当就游艇城项目适时调整投资计划及经营方案,及时止损,而非拒付租金等费用。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故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应当依约向粤和公司支付租期内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双方于诉讼中经核算确认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公司应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共584398元,故对粤和公司请求上述金额,予以支持。双方未在租期届满后续约,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失去合法占用涉案场地的依据,自2021年1月1日起,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无权占用涉案场地,合同约定的花木场已在租期内被粤和公司收回,故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还应将涉案租赁物的码头场地范围、办公楼前的空地及相应配套设施内的租赁物返还给粤和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未交还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每月62262元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交还租赁物止。关于粤和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问题。因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与亚洲游艇城公司共同经营游艇城项目,虽然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不得以规划问题拒付租金,但因粤和公司与亚洲游艇城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情形,且A展馆被城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限期内需拆除,对游艇城整体项目的运营确实有影响,粤和公司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粤和公司要求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4月26日判决如下:一、广州市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双方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浮莲路码头场地范围、办公楼前的空地及相应配套设施范围内的租赁物;二、广州市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584398元;三、广州市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62262元的标准支付,暂计至2021年3月为186786元);四、驳回广州市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承担61元、4375元,广州市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分别承担11555元、625元。经二审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粤和公司在原审中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权证》,以证明涉案租赁场地具有合法权利来源。本案原审庭审中,粤和公司称,根据莲花山游艇公司的违约情况、粤和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发函及莲花山游艇公司可能收到函件的时间,考虑给予莲花山游艇公司一定的合理期间,粤和公司主张合同于2020年8月1日解除。粤和公司并称,根据亚洲游艇城公司要求,后者承租的中区场地租金系由莲花山游艇公司支付。二审期间,粤和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场地租赁合同》(合同期限: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证明:东区承租人是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原始发起股东兴洋公司,其在发起设立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后,东区地块随后由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承接租赁;2.广船兴洋东区筹建照片册(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以证明:东区原承租人兴洋公司在承租粤和公司的东区土地上建造风雨棚;3.临时厂棚建成前与建成后的照片,以证明兴洋公司建造临时厂棚的事实;4.2007年10月17日与2020年11月11日的东区《卫星图》,以证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原始发起股东在2007年10月17日承租的仅是东区土地,并未包含A展馆,A展馆是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在承租期间建造的建筑物;5.A展馆照片,以证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在兴洋公司建造的厂棚被拆除后新建“A展馆”;6.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检查笔录》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询问笔录》,以共同证明:第一,“亚洲游艇城”“游艇会”的主管曾海萍在2016年3月29日回答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执法局询问时表述:“A展馆是其于2013年6月1日开始租赁的土地上于2013年底建成,并于2014年投入使用,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建造该展馆时未依法履行报建手续,并明确平南高速的规划已取消”等事实。第二,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知晓A展馆属于违法建筑。第三,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在2016年3月29日之前已清楚知悉“平南高速项目”已不存在的事实;7.《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书》及《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以共同证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区分局关于“亚运文化村东侧兴建的单层钢结构A展馆”的违建问题针对的违法主体是“亚洲游艇城”而不是粤和公司;8.《关于亚洲游艇城项目规划建设的报告》及《承诺书》,以共同证明:第一,“亚洲游艇城”、“游艇会”确认“粤和公司”出租的土地或物业全部具有合法产权。第二,“亚洲游艇城”、“游艇会”于2021年1月26日共同向石楼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函,承认位于“浮莲路99号馆的权利主体属其所有,并承诺由其自行拆除”;9.广州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及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关于平南高速后续处置问题的复函,以共同证明:平南高速项目在2013年初已终止,故“亚洲游艇城”“游艇会”于2017年主张涉案土地在“平南高速”项目红范围内不能报建,并据此拒不支付租金没有事实根据;10.《解决亚洲国际游艇城项目用地问题的方案》,以证明:在前期租赁合同还未到期的情况下,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粤和公司以《解决亚洲游艇城项目用地问题的方案》提出书面申请,希望粤和公司能与拆船轧钢公司续签《托管经营合同》,以便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能与粤和公司续签五年的《租赁合同》到2020年12月31日。另,涉案场地自2006年由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发起人兴洋公司承租至2013年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成立,一直由其续租及使用,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对涉案场地的情况知情,粤和公司作为的承租者不存在故意隐瞒涉案土地上存在“平南高速”的任何事实依据;11.《关于亚州国际游艇城相关问题的请示》,以证明:A展馆是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在2006年兴洋公司承建“风雨棚”也即“小合拢车间”的基础上改造而成,故与粤和公司出租的土地无关。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该证据记载的签订日期是2011年12月5日,故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合同签订主体不是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对此不知情,与本案争议无关;2.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该证据早已存在,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未见过这些照片,且该照片与当年卫星图显示不一致。同时,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成立于2013年,本案合同于2016年之后签订,而粤和公司自称这些照片拍摄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明显与本案争议无关;3.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证明内容不确认。粤和公司为隐瞒出租之前就已经存在违章建筑的客观事实,故意不提交2012年《卫星图》。2012年《卫星图》显示东区合拢车间在2012年已经存在,亚洲游艇城公司仅在原基础上进行加固修缮,将原厂房改造为展厅,并更名为“A展馆”。由于“东区合拢车间”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被城管部门认定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即恢复原状)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证明粤和公司将大量违章建筑出租给亚洲游艇城公司开发建设,《场地租赁合同》应整体无效;4.对证据6、7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不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该组证据记载时间均在原审判决出具之前,不属于新证据。粤和公司提供的租赁物存在道路规划,无法报建、改建等问题,至于涉案地块的道路规划是“平南高速”还是“南大干线”,都不影响无法报建、改建的客观事实;5.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不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该组证据记载时间均在原审判决出具之前,不属于新证据。涉案租赁物是否有合法产权,应当以房产证记载为准,该证据明确记载为“部分”房产证而非全部。该《报告》清楚记载“游艇城包括九大功能服务区:国际游艇亚洲总部集群区、游艇4S展售和维保服务区、房车及飞机展贸区、游艇会、游艇出海旅游服务区、游艇设计创意中心及游艇学院、水上用品商业区、自由都市生活体验区、国际游艇城配套服务区”,恰恰证明本案与(2021)粤01民终15735号案所涉合同属于无法区分的整体,任何一份合同都无法单独实现合同目的,且其中任何一部分建筑物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码头证书,都会导致所有合同整体无效;6.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不确认证明内容。该证据明确清晰记载“配合南大干线建设”才“终止平南高速公路”,恰恰证明涉案地块因道路规划被禁止开发建设。粤和公司将禁止报建和开发建设的土地出租给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开发建设,违反了先履行义务,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支付余下租金;7.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该证据在原审判决出具之前就已经存在,不属于新证据。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并未提交该证据,该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根据粤和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九,涉案租赁物存在“平南高速”、“南大干线”等道路规划,不能报建、改建,粤和公司一直故意隐瞒该客观事实;8.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不确认证明内容。东区合拢车间(A展馆)属于(2021)粤01民终15735号案《场地租赁合同》的出租范围。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告知书》(2021年7月5日),以证明:粤和公司将未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开发建设,本案合同整体依法无效;2.(2021)粤01民初412号民事起诉状及《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共同证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已另案起诉业主和粤和公司,要求确认包括涉案合同在内等统一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3.(2021)粤01民初412号《答辩状》,以证明:第一,粤和公司在另案中自认其仅是业主方的代理人,涉案合同直接约束业主方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故粤和公司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第二,粤和公司在另案中已经自认涉案地块存在“平南高速”规划,可见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开发用途,违反了先履行义务,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有权暂停支付余下租金;4.《卫星图》及《红线图》(场地租赁合同附件),以共同证明:《卫星图》显示出租方将红线范围内场地整体统一出租给亚洲游艇城公司、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开发建设游艇城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不少于39处,至少36处建筑物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合同依法无效;5.《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关于平南高速后续处置问题的复函》,以证明:涉案租赁物一直因道路规划被“控规”而无法报建、改建等,从未取消,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开发建设用途;6.(2019)粤0113民初13363号答辩状,以证明:业主方在另案中自认导致涉案地块无法报建、改建的“规划在签订托管合同前就已经存在”;7.(2020)粤0113民初1515号案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该案与本案的合同目的是共同经营游艇城项目,且约定的租赁物相互重叠,无法单独区分各自投资金额,无法单独完成3亿元的投资任务,无法单独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无法区分的整体。对两份合同的效力应当整体进行审查,任何一份合同出现无效的情形,两案合同均整体无效。该案判决认定整体开发建设游艇城项目的租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故本案合同也整体无效。粤和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2.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受理案件通知书》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关联性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3.证据3与本案无关,本案为合同纠纷的违约之诉,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在另案中主张的“合同无效”之诉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诉;4.对证据4的《卫星图》三性均不予确认,对《红线图》的三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5.对证据5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反而能证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以平南高速规划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成立;6.对证据6的三性均不予确认,案外人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7.对证据7的三性予以确认,但对该判决认定的涉及本案部分事实不予确认。二审过程中,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以涉案租赁合同并非普通的租赁合同,涉案开发项目共涉及11份开发性质的合同,而其已另案提起(2021)粤01民初412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查,本案纠纷涉及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其一,粤和公司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二,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是否无效。其三,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是否应于2020年8月1日解除。其四,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是否应向粤和公司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粤和公司与番禺经济公司及番禺物营公司签订的《托管经营合同》约定后者将包括涉案租赁场地在内的拆船轧钢公司的资产进行托管,同时约定在托管期间粤和公司因经营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且粤和公司需按固定标准向番禺经济公司及番禺物营公司支付托管费。故此,前述《托管经营合同》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粤和公司与番禺经济公司及番禺物营公司之间实为租赁合同关系。粤和公司后将部分承租物业出租给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粤和公司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之间成立转租合同关系。故此,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以粤和公司系以番禺经济公司及番禺物营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将涉案租赁场地出租给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为由,上诉认为粤和公司无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租赁合同之诉,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理,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以粤和公司代理权已终止为由,上诉认为粤和公司无权主张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占用费及无权要求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腾空交还租赁场地,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与粤和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包括花木场场地、码头场地及办公楼前场地和部分办公楼物业等三部分,粤和公司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证实租赁标的物具有合法权利来源,故该《场地租赁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原审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以其与亚洲游艇城公司承租的标的物相互重叠、功能无法区分、承租目的一致及履行混同故属于不可分割的同一整体,而亚洲游艇城公司承租的部分租赁物未取得合法手续为由,上诉认为应认定本案《场地租赁合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与亚洲游艇城公司承租的租赁物均系用于游艇城项目建设,但两者基于各自承租标的物签订了独立的《场地租赁合同》并据此建立了独立的租赁合同关系,有关合同效力认定及履行事项亦应各自独立。故此,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主张涉案《场地租赁合同》与亚洲游艇城公司和粤和公司所签《场地租赁合同》整体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三。依据双方对账明细反映,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并未拖欠涉案租赁物2020年3月之前的租金,而粤和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发出《律师函》以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拖欠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租金等费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其中的欠租并非指向莲花山游艇公司承租的涉案租赁物,故原审认定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前述发函行为并不能产生解除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与粤和公司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上诉请求改判确认其与粤和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日解除,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四。粤和公司及亚洲游艇城公司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之间虽成立各自独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但两种合同关系项下的承租目的一致,履约行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密切关联。莲花山游艇会公司及亚洲游艇城公司与粤和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原约定租期虽为五年,但均包含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顺延十五年的内容。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与亚洲游艇城公司的承租目的均为共同经营游艇城项目,因该类经营具有投资周期长、政策风险强等特点,亚洲游艇城公司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持续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协调解决影响经营的规划调整及行政执法等事项,并与粤和公司进行沟通协商租金减免及租期顺延等问题,在未得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莲花山游艇会公司迟延支付2020年3月起的租金,虽缺乏正当性,但也属事出有因,不构成恶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审酌情认定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无需承担逾期交租滞纳金,处理并无明显不妥,可予维持。粤和公司上诉请求改判莲花山游艇会公司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另,莲花山游艇会公司以其已另案提起(2021)粤01民初412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接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粤和公司与莲花山游艇会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61元,上诉人广州市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承担1155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红玉审 判 员 邓 颖审 判 员 李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文杰书 记 员 唐颖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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