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志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财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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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2财保26号案件名称
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志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志凤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2财保26号 申请人:刘志凤,女,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22026XXXX。被申请人: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681592549F。法定代表人:张振民。申请人刘志凤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5标段项目经理部的混凝土货款900000元。由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价值9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保函号:博字202109005-0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5标段项目经理部的混凝土货款9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志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秦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力萱 2021020226195109293361270XXXX1092910449161020268159254920210902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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