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仁、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异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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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异144号案件名称
孟令仁、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孟令仁;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郝旭东;杨艳苹;尹树权;白城市鑫晟星海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异144号申请人:孟令仁,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令仁,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旭东,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杨艳苹,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尹树权,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白城市鑫晟星海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旭东,系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郝旭东、杨艳苹、尹树权、白城市鑫晟星海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令仁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注销,其法定代表人孟令仁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题,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孟令仁为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郝旭东、杨艳苹、尹树权、白城市鑫晟星海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亚鹏审判员 杨国发审判员 胡忠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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