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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语、贺丽香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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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2236号
  • 案件名称

    王健语、贺丽香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健语;贺丽香;孙德财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2236号原告:王健语,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诉讼代理人:王悉梦,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贺丽香,女,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孙德财,男,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原告王健语与被告贺丽香、孙德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健语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玉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侯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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