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语、贺丽香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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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2236号案件名称
王健语、贺丽香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健语;贺丽香;孙德财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2236号原告:王健语,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诉讼代理人:王悉梦,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贺丽香,女,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孙德财,男,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原告王健语与被告贺丽香、孙德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健语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玉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侯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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