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玉雷、德州晶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民终2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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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民终2788号案件名称
殷玉雷、德州晶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殷玉雷;德州晶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终2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玉雷,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现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兰,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晶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湖滨南大道与解放南大道交叉路口往东约50米月星家居D30-D32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殷玉雷因与被上诉人德州晶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8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玉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殷玉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玉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上诉人殷玉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祥刚审 判 员 叶楠楠审 判 员 高晓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董盼盼书 记 员 高 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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