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康启远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5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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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5614号案件名称
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康启远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康启远;李德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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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5614号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二段时代阳光A区1单元18楼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98869766P。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卓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启远,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德会,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与被告康启远、李德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向本院缴纳),由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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