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四海酒类商店与蛟河市天岗镇吉鸿运副食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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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139号案件名称
蛟河市四海酒类商店与蛟河市天岗镇吉鸿运副食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蛟河市四海酒类商店;蛟河市天岗镇吉鸿运副食商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139号原告:蛟河市四海酒类商店,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林苑祥宅1号楼一层1门。 经营者:程岩,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久康胡同12-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云,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吉鸿运副食商店,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市场路供销社楼东侧。 经营者:王俭保,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岗子村二道林子屯三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本,蛟河市河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蛟河市四海酒类商店(以下简称四海酒类商店)与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吉鸿运副食商店(以下简称天岗吉鸿运商店)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海酒类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云,被告天岗吉鸿运商店的经营者王俭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蛟河市四海酒类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岗吉鸿运商店赔偿四海酒类商店区域高价赎回货款5000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2.判令天岗吉鸿运商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四海酒类商店经华润雪花啤酒吉林营销中心销售管理部的授权可以在蛟河市区域内销售雪花啤酒产品。王俭保系蛟河市天岗镇吉鸿运副食商店的经营者。2019年5月,王俭保冒充某商店要开业要用酒在四海酒类商店处拉走1×24大箱雪花干啤150箱,1×24听装雪花啤酒200箱私自销售至天岗市场,被天岗雪花啤酒经销商发现并扣留,经与经营者联系,四海酒类商店花高价赎回,造成四海酒类商店经济损失5000元。2021年1月,王俭保在蛟河市区收购雪花冰酷、雪花10°听啤500件私自销售至天岗市场,被天岗雪花啤酒经销商发现并举报到华润雪花啤酒吉林营销中心销售管理部,四海酒类商店被处罚2万元罚款。由于天岗吉鸿运商店区域串货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四海酒类商店遭受了较大数额的损失,现四海酒类商店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蛟河市天岗镇吉鸿运副食商店辩称,四海酒类商店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四海酒类商店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天岗吉鸿运商店不同意赔偿四海酒类商店区域高价赎回货款5000元和罚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是:一、天岗吉鸿运商店购进啤酒的行为不属于区域串货。四海酒类商店提起本起诉讼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天岗吉鸿运商店购进啤酒的行为是不正当行为。区域串货主要是指,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通俗上来说,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称为串货行为。天岗吉鸿运商店是根据法律政策规定,依法核准登记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天岗吉鸿运商店从事个体经营业务可以自主选择进货渠道和方式,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天岗吉鸿运商店作为销售方,只要有相关的营业许可,销售合格产品就是合法的。关于限定销售的区域,只是啤酒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对第三方(销售方)没有任何效力,同时也不属于工商管理的范围。这也就是说只要是合法买入的正品啤酒,不论是在哪里通过什么渠道进的和卖到哪里都是天岗吉鸿运商店的自由,厂家和工商都无权对当事人进行任何处罚和处理。天岗吉鸿运商店同蛟河市四海酒类商店和天岗雪花啤酒经销商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四海酒类商店高价赎回和罚款与天岗吉鸿运商店没有任何关系。四海酒类商店诉状中说,四海酒类商店花高价赎回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并说:天岗吉鸿运商店2021年在蛟河市区收购雪花冰酷、雪花10°、听啤500件,私自销售至天岗市场,被天岗啤酒经销商发现并举、报到华仁雪花啤酒吉林销售管理部处罚2万元罚款。事实是:天岗吉鸿运商店没有在蛟河市去收购过雪花啤酒,有过在送货商手进过啤酒。更重要的是:四海酒类商店是否高价赎回啤酒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和被厂家处罚罚款2万元,天岗吉鸿运商店并不知情,更与天岗吉鸿运商店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如果四海酒类商店真的有经济损失和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与天岗雪花啤酒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华仁雪花啤酒厂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另案诉讼。三、四海酒类商店及天岗雪花啤酒经销商擅自扣押天岗吉鸿运商店购进的啤酒和车辆是违法行为,天岗吉鸿运商店购进啤酒后拉回天岗没等卖,就被天岗经销商知道把啤酒连车给扣了。另外,天岗啤酒经销商联手打压天岗吉鸿运商店,让饭店把天岗吉鸿运商店经销的青岛啤酒拉走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天岗吉鸿运商店保留依法追究四海酒类商店及天岗雪花啤酒经销商法律责任的权利。四、另外,2019年5月,天岗吉鸿运商店在四海进过啤酒,但不是四海酒类商店所说的150箱,是44箱(一箱24瓶、44箱1056瓶)。综上事实和理由,天岗吉鸿运商店的购进和销售啤酒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正常经营行为,根本不存在侵犯四海酒类商店任何民事权益,更不存在赔偿四海酒类商店任何经济损失。天岗吉鸿运商店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四海酒类商店起诉,依法保护天岗吉鸿运商店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 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在论述阶段予以评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海酒类商店经华润雪花啤酒吉林营销中心销售管理部的授权在蛟河市区域内销售雪花啤酒产品。2019年至2021年王俭保经营的天岗吉鸿运商店多次经他人送货售卖标注四海酒类商店销售编码的雪花啤酒。经天岗雪花啤酒经销商举报,四海酒类商店曾将王俭保售卖的雪花啤酒高价赎回,并被华润雪花啤酒吉林营销中心销售管理部处罚2万元罚款。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天岗吉鸿运商店售卖雪花啤酒是否对四海酒类商店有侵权行为。本案中,雪花啤酒的区域代理合同应是约束合同相对方的。四海酒类商店认为天岗吉鸿运商店售卖雪花啤酒的行为属于区域串货的行为,区域串货是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而天岗吉鸿运商店非区域经销商,亦未签订合同,故四海酒类商店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天岗吉鸿运商店售卖雪花啤酒的行为系对四海酒类商店造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驳回四海酒类商店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对四海酒类商店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蛟河市四海酒类商店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蛟河市四海酒类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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