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李海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5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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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5698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李海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李海荣;王树峰;大连邦大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5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海园1栋4号、5号、6号、7号。责任人:张晓东,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亮,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雨,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荣,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峰,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邦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法定代表人:宁淑华,经理。上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李海荣、王树峰、大连邦大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29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结婚登记查询结果(2份)、离婚登记查询结果、离婚协议书、房屋信息查询结果及首次登记查询结果”等证据,拟证明事项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应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综上,本案尚有基本事实需要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29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家永审判员 王 歆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彩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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