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西玲、三原县鲁桥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2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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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790号案件名称
白西玲、三原县鲁桥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白西玲;三原县鲁桥供销合作社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民初2790号原告:白西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计玉庆(原告之夫)。被告:三原县鲁桥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三原县鲁桥镇。法定代表人:苏双林,该合作社主任。原告白西玲与被告三原县鲁桥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西玲、被告三原县鲁桥供销合作社之法定代表人苏双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西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和被告从1989年8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白西玲从1989年8月至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未按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原告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却无法按照退休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无法领取退休金。原告遂于2021年8月2日向三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该仲裁委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故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原告从1989年8月通过招工至今在被告处工作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白西玲从1989年8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作为参保单位未按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原告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却无法按照退休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无法领取退休金。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三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该仲裁委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从1989年8月至今一直在被告处从事工作,被告对此亦无争议,故对原告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白西玲从1989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与被告三原县鲁桥供销合作社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西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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