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8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保1854号案件名称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854号新疆阿克苏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财保35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刘涛的以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为此,你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九月月二十六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时提交本件) 附表: 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事实保全措施时间保全期限保全到期日1刘涛查封、冻结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000元,实际控制30.38元。2021年09月25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24日2刘涛查封、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草湖支行存款1000元,实际控制3.16元。2021年09月24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24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湛吉丽、湛煌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2354号 下一篇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小白楼市场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2执异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