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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周佳宝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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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422号
  •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周佳宝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佳宝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36067462H。法定代表人:OnderJFrydrych,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远华,四川法锐(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佳宝,男,2000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佳宝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北海仲字第J121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40元,扣除144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剩余1296元作为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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