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芝与周陈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6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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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6121号案件名称
徐晓芝与周陈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徐晓芝;周陈俊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6121号原告:徐晓芝。被告:周陈俊。原告徐晓芝与被告周陈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徐晓芝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晓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芝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晓芝负担。审 判 员 陈春芳法官助理 朱 琳书 记 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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