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晓芝与周陈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61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6121号
  • 案件名称

    徐晓芝与周陈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徐晓芝;周陈俊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6121号原告:徐晓芝。被告:周陈俊。原告徐晓芝与被告周陈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徐晓芝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晓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芝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晓芝负担。审 判 员 陈春芳法官助理 朱 琳书 记 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