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殿雨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5刑初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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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刑初629号案件名称
孙殿雨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殿雨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5刑初62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殿雨,男,1956年2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沈阳市皇姑区,住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31号2-M1-1(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抓获),2021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21]Z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殿雨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殿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孙殿雨在沈阳市皇姑区“大江南洗浴中心”保安值班室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殿雨将被害人徐某鼻部打伤,造成被害人徐某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孙殿雨经电话传唤及时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殿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殿雨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门诊病历及伤情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来院后,被告人孙殿雨与被害人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殿雨故意损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殿雨经电话传唤及时到案,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殿雨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殿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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