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忠、李金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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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2273号案件名称
陈德忠、李金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德忠;李金梅;曹贵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2273号原告:陈德忠,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李金梅,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曹贵林,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凌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锦绣天第C区32-110、111号。负责人:王昊,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德忠与被告李金梅、曹贵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德忠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德忠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晗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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