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中、刘华娟等刘某、吴某1、吴某2、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5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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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5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小中、刘华娟等刘某、吴某1、吴某2、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吴小中;刘华娟;刘某;吴某1;吴某2;程建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5执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小中,男,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申请执行人:刘华娟,女,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200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申请执行人:吴某2,女,201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申请执行人吴某1、吴某2的共同法定代理人:刘某,身份信息同上,系吴某1、吴某2母亲。 以上五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河,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程建荣,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本院在执行(2021)浙1125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小中、刘华娟、刘某、吴某1、吴某2与被执行人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小中、刘华娟、刘某、吴某1、吴某2申请执行标的282020元,现已执行到位标的10000元,执行费缴纳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720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小中、刘华娟、刘某、吴某1、吴某2以与被执行人程建荣私下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125执5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嘉俊 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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