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普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20民初1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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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20民初1605号案件名称
上海万普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怡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普线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20民初160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怡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业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张月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被申请人:上海万普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思源,总经理。原告上海怡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普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沪0120财保2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万普线缆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万普线缆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晓丽法官助理 孙高英书 记 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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