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景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5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512号案件名称
唐景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景利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512号移送执行机构: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景利,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满族,渔民,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唐景利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以(2021)辽0604执保179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景利的银行存款2000元,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景利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一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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