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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景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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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512号
  • 案件名称

    唐景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唐景利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512号移送执行机构: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景利,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满族,渔民,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唐景利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以(2021)辽0604执保179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景利的银行存款2000元,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景利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一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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