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梅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3民特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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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823民特236号案件名称
王某、梅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某;梅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3民特236号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52年5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梅某,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3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梅某下欠申请人王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息共计7000元,此款于2021年10月3日之前全部付清,如申请人梅某未按期给付,申请人王某可对下欠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欠款5000元从2010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此纠纷一次解决,以后双方互不纠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与申请人梅某于2021年9月3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嘉乐注:本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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