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姚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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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646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姚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姚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被执行人:姚清,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大连。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姚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清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47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清银行存款121389.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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