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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7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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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7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金阳工业园。主要负责人:张德富。被执行人: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法定代表人:肖力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4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9月13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167815.64元(款项149489元、钢瓶价款6200元、违约金9346.64元、申请执行费2780元)。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167815.64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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