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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进发与郑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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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4113号
  • 案件名称

    赵进发与郑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赵进发;郑连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113号原告:赵进发,男,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郑连保,男,58岁,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赵进发与被告郑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以与被告已经协商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交诉讼费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进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明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朱哲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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