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进发与郑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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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4113号案件名称
赵进发与郑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赵进发;郑连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113号原告:赵进发,男,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郑连保,男,58岁,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赵进发与被告郑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以与被告已经协商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交诉讼费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进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明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朱哲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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