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宏月与长春市小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308号案件名称
邵宏月与长春市小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邵宏月;长春市小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08号原告:邵宏月,女,1994年4月7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县。 被告:长春市小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赵鑫,教学校长。 原告邵宏月与被告长春市小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宏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邵宏月负担。 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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