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伟强、张伟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执320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执32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黄伟强、张伟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黄伟强;张伟浩;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执3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伟强,男,1965年7月8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鹤山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6697(2)。委托代理人:刘伟亮、何利甜,均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伟浩,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智苑3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08245933。法定代表人:张伟浩。申请执行人黄伟强与被执行人张伟浩、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民初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张伟浩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13年4月17日《民间借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77.15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4年10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75669.31元。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277.1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二、被执行人张伟浩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13年6月26日《民间借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55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4年12月2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44000元。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25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三、被执行人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张伟浩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7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274.20元,由黄伟强负担41639.07元,张伟浩与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635.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伟浩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64497.95元,本院已进行扣划。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可供执行。2、查明被执行人张伟浩名下号牌为粤Y×××××、粤E×××××、粤E×××××的车辆,在本案诉讼阶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已轮侯查封,因未扣押到案,暂不能处置。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张伟浩、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保险、证券等信息。三、经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张伟浩、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反馈显示在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经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二被执行人在佛山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张伟浩名下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储物室、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城管理处叠南地段(土名)大漖围,细沙围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产权登记。经委托被执行人张伟户籍地广宁县人民法院查询其在广宁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其在广宁县无不动产登记。五、本院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伟浩持有的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95%的股权、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伟浩持有的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95%的股权,冻结期限均为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六、经上门调查二被执行人的共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3702房,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七、因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合计64497.95元,扣除执行费867.47元,余款63630.48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黄伟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伟浩、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执3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伟浩、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伟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罗志彬审 判 员 李小华审 判 员 赵 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孟楠书 记 员 黄国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执3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伟强,男,1965年7月8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鹤山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6697(2)。委托代理人:刘伟亮、何利甜,均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伟浩,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智苑3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08245933。法定代表人:张伟浩。申请执行人黄伟强与被执行人张伟浩、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民初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张伟浩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13年4月17日《民间借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77.15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4年10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75669.31元。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277.1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二、被执行人张伟浩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13年6月26日《民间借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55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4年12月2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44000元。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25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三、被执行人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张伟浩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7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274.20元,由黄伟强负担41639.07元,张伟浩与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635.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伟浩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64497.95元,本院已进行扣划。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可供执行。2、查明被执行人张伟浩名下号牌为粤Y×××××、粤E×××××、粤E×××××的车辆,在本案诉讼阶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已轮侯查封,因未扣押到案,暂不能处置。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张伟浩、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保险、证券等信息。三、经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张伟浩、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反馈显示在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经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二被执行人在佛山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张伟浩名下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储物室、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城管理处叠南地段(土名)大漖围,细沙围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产权登记。经委托被执行人张伟户籍地广宁县人民法院查询其在广宁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其在广宁县无不动产登记。五、本院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伟浩持有的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95%的股权、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伟浩持有的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95%的股权,冻结期限均为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六、经上门调查二被执行人的共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3702房,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七、因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合计64497.95元,扣除执行费867.47元,余款63630.48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黄伟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伟浩、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执3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伟浩、广东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伟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罗志彬审 判 员 李小华审 判 员 赵 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孟楠书 记 员 黄国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