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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秦长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8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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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8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秦长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秦长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NBXD02,住所地海陵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长岭,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高港区,现住泰州市高港区。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秦长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长岭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秦长岭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且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291执8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沈 星书 记 员 高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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