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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玉友、许绍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6民初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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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民初2067号
  • 案件名称

    曲玉友、许绍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曲玉友;许绍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6民初2067号原告:曲玉友,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被告:许绍武,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曲玉友与被告许邵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李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玉友以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玉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曲玉友负担。审判员  王传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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