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玉友、许绍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6民初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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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民初2067号案件名称
曲玉友、许绍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曲玉友;许绍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6民初2067号原告:曲玉友,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被告:许绍武,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曲玉友与被告许邵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李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玉友以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玉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曲玉友负担。审判员 王传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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