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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广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周玲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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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484号
  • 案件名称

    延安市广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周玲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延安市广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周玲玲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广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负责人:雷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玲玲,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广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玲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玲玲支付申请执行人代为其偿还的借款91826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周玲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127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广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4执484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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