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亚鹏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381号案件名称
朱亚鹏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亚鹏案件缘由
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381号罪犯朱亚鹏,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晋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亚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非法持有毒品罪15年,容留他人吸毒罪1年),并处罚金35000元(服刑期间已交5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至2031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0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对罪犯朱亚鹏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亚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100%,出勤率99.2%;各项考试成绩合格。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3次、积2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朱亚鹏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亚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亚鹏予以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明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864号之一 下一篇 李洪飙、王先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14民初86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