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正芬与吕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5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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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851号案件名称
吴正芬与吕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正芬;吕永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5851号原告:吴正芬,女,1981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吕永正,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卫,贵州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贵州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吴正芬与被告吕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吴正芬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正芬以需要收集关键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吴正芬负担。审 判 员 王亚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秋莹书 记 员 吴利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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