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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正芬与吕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5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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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851号
  • 案件名称

    吴正芬与吕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正芬;吕永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5851号原告:吴正芬,女,1981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吕永正,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卫,贵州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贵州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吴正芬与被告吕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吴正芬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正芬以需要收集关键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吴正芬负担。审 判 员 王亚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秋莹书 记 员 吴利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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