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黄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08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0865号
  •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黄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黄蕾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0865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信达国际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27066L。负责人:赵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溯,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硙,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蕾,女,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黄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1.28元,减半收取480.6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杨  琼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徐根结书    记    员   汪连佳- 1 -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