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王某某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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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708号案件名称
邵某某、王某某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蓝田县安村镇XX村第四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安村镇XX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有军,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邵某某、王某某与蓝田县安村镇XX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了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蓝田县安村镇XX村第四村民小组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4150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1年5月28日前往蓝田县安村镇XX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蓝田县安村镇XX村第四村民小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4、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蓝田县安村镇XX村第四村民小组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导利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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