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吉利与上海韵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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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039号案件名称
赵吉利与上海韵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吉利;上海韵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2039号原告:赵吉利,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韵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奚岳峰。原告赵吉利与被告上海韵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吉利负担(已付)。审判员 亓继芳书记员 叶唐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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