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翼宏、张世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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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561号案件名称
张翼宏、张世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翼宏;张世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张世学,男,195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张翼宏,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学与被执行人张翼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世学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翼宏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世学炉渣款168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翼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翼宏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世学炉渣款168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0元、执行费1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翼宏于2021年8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世学炉渣款16800元。申请执行人张世学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10元、执行费152元由被执行人张翼宏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艳花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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