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成、杨财年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5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582号案件名称
朱金成、杨财年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金成;杨财年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朱金成,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被执行人:杨财年,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朱金成与被执行人杨财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杨财年支付原告朱金成工资36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1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付5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付11000元,2022年8月30日前付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则由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二、原告朱金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2元,本院收取244元,由被告杨财年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金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1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朱金成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财年名下的财产线索。2.2021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财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3.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杨财年名下有甘GD××××号奇瑞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本院对该车进行处置,反馈被执行人杨财年名下位于甘泉东街世贸大厦城市,现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且本案标的明显小于房产价值,本案不宜处置该房产。4.2020年5月13日,我院对被执行人杨财年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冻结信息的措施。5.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财年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6.2021年9月9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财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7.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朱金成,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8244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3824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体下落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丁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