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晓丹、尤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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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5289号案件名称
余晓丹、尤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余晓丹;尤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5289号 原告:余晓丹,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来建、朱华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尤谊,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余晓丹与被告尤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余晓丹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晓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尤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晓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余晓丹负担。 审判员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佳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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