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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文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柴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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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341号
  • 案件名称

    何新文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柴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何新文;合肥柴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8341号原告:何新文,女,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柴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明,职务不详。原告何新文与被告合肥柴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何新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新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70元,由原告何新文负担。审判员  张艨书记员  刘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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