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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清、朱相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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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17号
  • 案件名称

    翟玉清、朱相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翟玉清;朱相斌;高兴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翟玉清,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朱相斌,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西乡县,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高兴兰(朱相斌之妻),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翟玉清与被执行人朱相斌、高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相斌、高兴兰偿还翟玉清借款本金及利息432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朱相斌、高兴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40元,申请执行费54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朱相斌在财付通账户有存款302.09元,高兴兰在银行账户有存款2658元,本院依法对上述存款进行冻结、扣划,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2960.09元。朱相斌、高兴兰在工商、国土资源、保险、机动车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反馈,高兴兰名下位于西乡县桑园镇***村四组一层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西乡县房权证西私房字第****号,非住宅,面积78.10㎡,共同权利人:朱***),该房屋于2013年10月23日抵押于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园分理处。现被执行人朱相斌、高兴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相斌、高兴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40239.91元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440元,申请执行费548元,被执行人朱相斌、高兴兰均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周治峰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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